檢方:簡易判決 , 院方:簡易判決 |
普通重型機車|
本件已為被告近5年內第3度犯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
0.35毫克|
主文
- 甲OO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判決節錄
- 事實及理由
- 一
明知飲酒後已達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
- 甲OO於民國109年10月24日下午2時20分至同日下午3時許,在臺南市新市區不詳地址之某處飲用啤酒,明知飲酒後已達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於同日下午4時10分許,無照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
- 嗣於同日下午4時35分許,駕駛上開O輛行經臺南市新市區復興路與富安路口時,因駕駛O輛不穩且面露酒色,為警攔查,發現甲OO身上散發酒味,並於同日下午4時42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5毫克,始悉上情
- 二
證據名稱:
- 三
論罪科刑:
- ㈠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 ㈡
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被告前因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交簡字第34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5年10月2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下稱前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本院卷第13頁至第14頁),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核與刑法第47條第1項所定累犯之要件相符
- O酌上開前案(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罪)與後案(即本案犯罪)之犯罪類型、態樣、手段及所侵害法益均相同,犯罪時間亦相近,足認本案犯罪之責任非難程度應予提升
- 復斟酌被告所反應之人格特性,暨權衡所犯前、後罪之法律目的、罪刑相當原則及相關刑事政策,並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為整體評價裁量後,尚不生被告以累犯所處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亦無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侵害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㈢
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控制能力具有不良影響|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控制能力具有不良影響,超量飲酒後會導致對週遭事物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狀況薄弱,竟仍不知謹慎,於飲酒後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5毫克之酒醉情況下,猶無照駕駛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公眾往來之道路,對於公眾生命財產安全所生之危險非微
- 又被告除前已論以累犯之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案件外,另於104年間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交簡字第16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104年7月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詎仍未知警惕,本件已為被告近5年內第3度犯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顯見其於酒後控制力薄弱,難以自律,自應受相當程度之刑事責任非難
- 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於本次犯行並未肇事發生交通事故致他人受有傷害等情,兼衡被告於警詢中自承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工之生活狀況、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警卷第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四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O本院提起上訴本案經檢察官董和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 本案經檢察官董和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加重
- 判例
- 適用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1項,454,簡易程序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185-3,公共危險罪
- 刑法,第47條第1項,47,總則,累犯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41,總則,易刑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1-1,A
- 引用法條
- 刑法,第47條第1項,47,總則,累犯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185-3,公共危險罪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185-3,公共危險罪
- 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第1項,54,分則,其他軍事犯罪
- 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54,分則,其他軍事犯罪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1-1,A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41,總則,易刑
- 刑法,第185條之3,185-3,公共危險罪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1項,454,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449,簡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