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公訴 , 院方:通常程序 |
主文
判決節錄
- 理由
-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與告訴人葉松源為朋友關係|被告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與告訴人葉松源為朋友關係,雙方於民國109年2月8日0時3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O紅音樂會館」包廂內飲酒唱歌,因細故而發生爭執,被告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與告訴人(涉犯傷害罪嫌部分,業經判決有罪確定)發生拉扯,並徒手扯抓、毆打告訴人之身體,致告訴人受有右側手部挫傷、前胸壁挫傷、左側耳鈍傷、右側大腳趾挫傷等傷害
- 案經告訴人提起告訴,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 二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 查本件被告傷害案件,起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據告訴人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本院卷第45頁),依前開法條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適用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項,303,第一審,公訴,審判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307,第一審,公訴,審判
- 引用法條
- 刑法,第277條第1項,277,傷害罪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307,第一審,公訴,審判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項,303,第一審,公訴,審判
- 刑法,第287條前段,287,傷害罪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238,第一審,公訴,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