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簡易判決 , 院方:簡易判決 |
主文
- 甲OO犯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判決節錄
- 事實及理由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當場向前往處理之員警承認其為肇事者
- 甲OO於民國108年12月25日下午5時37分許,無照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南市安南區安吉路一段路肩車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臺南市安南區安吉路一段與大安街口時,駕駛人行駛時,本應注意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應注意機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不得駛出路面邊線,又超車時,應依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不得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以避免發生危險,而依當時天候晴朗、日間自然光線、市區道路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道路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任何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察覺,適O鳳憬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南市安南區安吉路機慢車優先道由南往北方向駛至,甲OO逕自從O鳳憬右側超車,雙方車輛遂在前揭路口發生碰撞,致O鳳憬人O倒地,O鳳憬因而受有右側3-6肋骨骨折併氣胸、右側股骨轉子間骨折、右側鎖骨骨折等傷害
- 甲OO、O鳳憬於肇事後停留在現場,於偵查犯罪機關知悉犯人前,當場向前往處理之員警承認其為肇事者
- 二
案經O鳳憬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固坦承於上揭時、地發生車禍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過失傷害犯行,辯稱:我當時騎乘機車沿臺南市安南區安吉路路肩車道行駛,我是直行,對方騎機車從我的右側撞上來,因為被撞之後緊張所以油門沒放直接撞到橋墩云云(109偵11143卷第38頁)
- 惟查,上開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O鳳憬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訴明確(警卷第9-13頁,109偵11143卷第39頁),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各1份、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暨車損照片12張等資料在卷可資參佐(警卷第19、21-23、29、37-47頁),且告訴人O鳳憬確因此次車禍受有前開傷害,有臺南市立安南醫院診斷證明書1張附卷可稽(警卷第17頁)
- 按駕駛人行駛時,本應注意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 應注意機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不得駛出路面邊線
- 超車時,應依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不得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第99條第1項第5款、第101條第1項第5款,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並為一般駕駛人所具之交通常識與駕駛經驗及其駕駛時應注意並能注意遵守之事項,被告駕車上路,對於前揭道路交通安全規定自應注意並遵守之,且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其等竟因疏忽違反該規定而肇事致人受傷,屬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實難辭過失之責
- 再者,為求慎重,復將全部卷證送請臺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車禍發生原因,認「一、甲OO無照駕駛普通重型機車,行駛路肩,右側超車,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原因
- 二、O鳳憬無肇事因素」,有臺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109年9月4日南市交鑑字第1091091656號函附南鑑0000000案鑑定意見書在卷可參(109調偵1905卷第7-10頁),且被告甲OO之過失行為與告訴人O鳳憬所受傷害間,具有相當之因果關係甚明
- 足證被告甲OO所辯顯不足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 二
- ㈠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所犯法條: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㈡
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無照加重:被告甲OO無駕駛執照而駕車因而致人受傷,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㈢
請依法減輕其刑
- 自首:被告甲OO受於肇事後留於現場,並當場向前往現場處理之員警承認其肇事,而不逃避接受裁判,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㈡在卷可參(警卷第33、23頁),合於刑法第62條前段自首之規定,請依法減輕其刑
- 三
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O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加重
- 減輕
- 適用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454,簡易程序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86,附則
- 刑法,第284條前段,284,傷害罪
- 刑法,第62條前段,62,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41,總則,易刑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1-1,A
- 引用法條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86,附則
- 刑法,第284條前段,284,傷害罪
- 刑法,第62條前段,62,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第3項,47,汽車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第1項第5款,99,汽車裝載行駛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94,汽車裝載行駛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1項第5款,101,汽車裝載行駛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1-1,A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41,總則,易刑
- 刑法,第284條,284,傷害罪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454,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451,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449,簡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