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公訴 , 院方:通常程序 |
主文
- 甲OO犯踰越門窗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 未扣案黃金戒指壹枚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判決節錄
- 事實
- 一
基於竊盜之犯意|
- 甲OO原係O家祥所經營之清潔公司員工,平日工作亦會前往O家祥位於臺南市○區○○○街00巷0號之住處,詎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9年6月22日14時43分許,騎駛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O家祥上開住處,攀爬至二樓後自未上鎖之窗戶侵入屋內,並徒手竊取二樓房間桌上之黃金戒指1枚(約值新臺幣下同】1萬5千元)與現金2萬元,得手後隨即騎駛上揭機車離去,嗣為O家祥發現報警循線查獲上情
- 二
案經O家祥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案經O家祥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理由
- 一
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 訊問被告甲OO固坦承上開竊盜犯行,惟辯稱:伊有精神方面疾病,不是故意去竊盜的,伊吃藥如果有睡著就不會有事,如果沒睡好就可能會有問題,本案發生時,實際情形伊不太清楚,後來到家後,伊回想起來開始有印象云云
- 經查,上開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O家祥證述(見警卷第4-5頁)甚詳,並有犯案路線圖2張(見警卷第6-7頁)、現場暨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共38張(見警卷第8-26頁)、被告向被害人坦承本件竊案之錄音譯文1份(見警卷第27頁)及(EMM-7519)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車主名稱:郭沛鑫](見警卷第29頁)可證,足徵告訴人之指訴屬實
- 至於被告辯稱因精神上疾病而服用醫師開立之藥物致不知自己行竊乙節,經本院向台南市立醫院函詢結果,該院函覆:1.病患自102年07月26日起開始在本院身心科就診至107年12月28日(入監服刑期間),診斷為恐慌症及O慮疾患,病患自109年07月01日起有再次就診本科(診斷為伴有混合憂鬱情緒及O慮適應疾患)
- ⒉臨床觀察:返診時意識清楚,言談切題連貫,無怪異行為,但因壓力有導致O慮煩躁、失眠,未觀察到有病情影響到判斷能力之程度等語
- 有該院109年9月29日南市醫字第1090000892號函暨附(被告)就醫摘要及病歷影本1份(見本院卷第55-85頁)可參
- 依上就診紀錄可知,被告犯本案前最後1次就診時間為107年12月28日,之後則是犯本案後之109年7月1日始再就診,故被告所辯是服用藥物致意識不清才會有此竊盜行為云云,顯與事實不符
- 同時依被告就診情形所示,被告返診時意識清楚,言談切題連貫,無怪異行為等情,亦足徵被告並無因病而導致判斷能力減損情形,尚無依刑法第19條第1、2項規定不罰或減輕其刑之必要
- 被告所辯無非事後畏罪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 二
論罪科刑
- ㈠
2款之踰越門窗侵入住宅加重竊盜罪
- 核被告上開竊盜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2款之踰越門窗侵入住宅加重竊盜罪
- ㈡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 爰審酌被告僅因貪圖小利,竟恣意竊取他人財物,毫無尊重他人所有財產之體認,欠缺法紀觀念,且犯後飾詞狡辯,難認態度良好,並審酌本件已賠償告訴人現金損失2萬元,並兼衡被告教育程度為高中肄業、與母親、兄姊及弟弟同住,目前擔任送貨司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 ㈢
沒收部分:
- ⒈
被告所辯自難予採信
- 被告所竊得之黃金戒指1枚為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應予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雖被告辯稱戒指已折價1萬5千元賠償告訴人,惟被告並未提出何證據以資證明,而告訴人於警詢中則證稱只收到2萬元現金(見警卷第5頁),因此,被告所辯自難予採信
- ⒉
爰不再就此部分犯罪所得宣告沒收
- 被告所竊得之現金2萬元,已償還告訴人(見警卷第5頁),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不再就此部分犯罪所得宣告沒收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黃信勇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容萱到庭執行職務
- 減輕
- 適用法條
- 刑法,第19條,19,總則,刑事責任
- 刑法,第19條第2項,19,總則,刑事責任
- 刑法,第321條第1項,321,竊盜罪
-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321,竊盜罪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38-1,總則,沒收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38-1,總則,沒收
-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38-1,總則,沒收
- 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299,第一審,公訴,審判
- 刑法,第321條第1項,321,竊盜罪
-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321,竊盜罪
- 刑法,第321條第1項,321,竊盜罪
- 刑法,第321條第2項,321,竊盜罪
- 引用法條
- 刑法,第321條第1項,321,竊盜罪
-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321,竊盜罪
-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38-1,總則,沒收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38-1,總則,沒收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38-1,總則,沒收
- 刑法,第321條第2項,321,竊盜罪
- 刑法,第19條第2項,19,總則,刑事責任
- 刑法,第19條,19,總則,刑事責任
- 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299,第一審,公訴,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