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簡易判決 , 院方:簡易判決 |
自小客車|
已4次因酒醉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
0.54毫克|
主文
- 甲OO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判決節錄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O易判決處刑書|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補充:「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O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O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以示懲儆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 又被告有聲請O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 且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被告論以累犯之前科與本案皆係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罪,被告對刑罰反應力顯然薄弱,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之必要,以符合罪刑相當原則
- 爰審酌被告前於民國101年、106年、108年、109年間,已4次因酒醉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分別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及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並執行完畢,其理應知悉酒後不能駕車及酒醉駕車之危險性,且刑法於102年6月11日修正公布後,對於醉酒駕駛之刑事處罰規範趨於嚴厲,被告竟仍漠視法制規範及自身與公眾之安全,貿然於飲酒後呼氣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54毫克,仍駕駛自小客車動力交通工具於道路上行駛,顯見其缺乏尊重自己及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之觀念,且對公眾交通往來造成危險,且被告本次酒後駕車犯行已屬第5次犯,其顯未自前次酒駕案件記取教訓,若不量處適當之刑,恐不足以促使其心生警惕而避免再犯,兼衡被告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三
逕以O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O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吳毓靈聲請以O易判決處刑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 本案經檢察官吳毓靈聲請以O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54毫克,始知上情
- 甲OO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交簡字第522號判決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民國109年9月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 詎猶不思悔悟,明知服用酒類後將會影響其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操控能力,仍於109年9月13日22時許起,在臺南市官田區文化街友人住處飲用酒類,迄翌日0時許飲畢,已達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竟仍駕駛車號00–5530號自小客車上路
- 嗣行經臺南市官田區台一線公路與富強路之交岔路口時,為警攔檢,發現其身上散發酒味,乃於同年月14日1時38分許對其作吐氣酒精含量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54毫克,始知上情
- 二
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證據:
- (一)
被告甲OO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
- (二)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 酒精測定紀錄表、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 二
請審酌以上情狀,從重量刑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嫌
- 被告前曾受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查,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又被告O有3次公共危險罪之前科,亦有上開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憑,猶不知悔改,罔顧酒後駕車可能肇致自身及他人生命、身體、財產之不確定危害再犯本案,請審酌以上情狀,從重量刑
- 三
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O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判例
- 適用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454,簡易程序
- 引用法條
- 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第1項,54,分則,其他軍事犯罪
- 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54,分則,其他軍事犯罪
- 刑法,第47條第1項,47,總則,累犯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185-3,公共危險罪
- 刑法,第185條之3,185-3,公共危險罪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454,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451,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449,簡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