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簡易判決 , 院方:簡易判決 |
主文
- 甲OO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判決節錄
- 事實及理由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經警調閱監視器後,始查獲上情
- 甲OO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9年9月11日10時11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安立門市」,徒手竊取該商店所有之無限藍芽耳機1副(價值新臺幣800元),於得手後離去
- 嗣該商店店員發現遭竊報警,經警調閱監視器後,始查獲上情
- 二
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 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甲OO於警詢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施易利陳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及照片等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洵予採信,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 二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 三
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適用法條
- 刑法,第320條第1項,320,竊盜罪
- 刑法,第320條第1項,320,竊盜罪
-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451,簡易程序
- 引用法條
- 刑法,第320條第1項,320,竊盜罪
-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451,簡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