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簡易判決 , 院方:簡易判決 |
自小客車|
被告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
0.54毫克|
主文
- 甲OO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判決節錄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O易判決處刑書|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增列:「財團法人臺灣電子檢驗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O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併此敘明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 被告前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於108年8月30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被告於上開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雖構成累犯,然依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刑法第47條第1項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之規定,雖不生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問題,惟其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性原則,抵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於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依本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其刑」,同時宣告刑法第48條前段、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等有關於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應更定其刑之規定應自前開公布日起失效
- 查被告前開案件係過失傷害行為,與本案不能安全駕駛罪並無任何關連性,與其刑罰反應力薄弱、惡性較無關,是本案並無確切事證,足認被告有何特別之重大惡性,或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等教化上之特殊原因,且綜觀全案情節,對比本案罪名之法定刑而言,其罪刑應屬相當,也非必再加重其最高或最低法定本刑不可,本院復已將被告之素行列為量刑因素之一,準此,本院審酌上情,認無再依累犯規定加重之必要,而無需在主文中贅列被告是否為累犯,併此敘明
- 三
以示懲儆
- 爰審酌被告飲用酒類後,呼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4毫克,實際已無法安全駕駛之情形下,貿然駕駛自小客車上路,顯然無視於自己及其他參與道路交通之不特定人生命、財產之安全,兼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自稱經濟狀況勉持、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四
逕以O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O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並於同日3時47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54毫克
- 甲OO前因過失傷害案件,經貴院以108年度交易字第3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甫於民國108年8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 詎其不思悔改,明知服用酒類不能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於109年10月8日1時30分許,在臺南市永康區某友人住處飲用啤酒後,於同日3時1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上路
- 嗣行經臺南市○區○○路0段00號前,為警攔檢,並於同日3時47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54毫克
- 二
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坦承不諱,並有酒精濃度測試單、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 二
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嫌
- 被告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三
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O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適用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454,簡易程序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185-3,公共危險罪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41,總則,易刑
- 刑法,第42條第3項,42,總則,易刑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1-1,A
- 引用法條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185-3,公共危險罪
- 刑法,第47條第1項,47,總則,累犯
- 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第1項,54,分則,其他軍事犯罪
- 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54,分則,其他軍事犯罪
- 憲法,第8條,8,人民之權利義務
- 憲法,第23條,23,人民之權利義務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1-1,A
- 刑法,第59條,59,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 刑法,第48條前段,48,總則,累犯
- 刑法,第42條第3項,42,總則,易刑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41,總則,易刑
- 刑法,第185條之3,185-3,公共危險罪
-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477,執行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454,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451,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449,簡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