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簡易判決 , 院方:簡易判決 |
主文
O志瑋對於醫事人員以脅迫、恐嚇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業務,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判決節錄
- 事實及理由
-
一引用檢察官聲請O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O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附此敘明
- 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交訴字第1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民國104年7月25日徒刑執行完畢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
三 逕以O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刑法第11條、第305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O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四 向本庭(院)提出上訴本案經檢察官陳鼎文聲請以O易判決處刑
- 起訴書
- 犯罪事實
-
一基於違反醫療法之犯意 | 對莊昌翰恫稱:「O你娘機掰」、「看你臺南誰可以叫出來...沒關係 | 林北死就死了也沒關係 |
- 嗣O志瑋於同日16時23分許,基於違反醫療法之犯意,對莊昌翰恫稱
-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其犯嫌應堪認定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O志瑋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莊昌翰及「秀傳醫院」跟診人員葉○筠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現場錄影畫面光碟暨影像翻拍照片、員警製作之錄影檔譯文、現場照片等在卷可稽
- 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
二 請從一重之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處斷
- 核被告O志瑋所為,係犯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以脅迫、恐嚇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及刑法第305條恐嚇等罪嫌
- 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應論以想像競合,請從一重之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處斷
-
三 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加重
- 適用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449,簡易程序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454,簡易程序
- 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106,罰則
- 刑法,第11條,11,總則,法例
- 刑法,第305條,305,妨害自由罪
- 刑法,第55條,55,總則,數罪併罰
- 刑法,第47條第1項,47,總則,累犯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41,總則,易刑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1-1,A
- 引用法條
- 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106,罰則 1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1-1,A 1
- 刑法,第55條,55,總則,數罪併罰 1
- 刑法,第47條第1項,47,總則,累犯 1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41,總則,易刑 1
- 刑法,第305條,305,妨害自由罪 1
- 刑法,第11條,11,總則,法例 1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454,簡易程序 1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449,簡易程序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