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判決關於甲OO、乙OO部分均撤銷
甲OO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之賄賂沒收
乙OO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肆年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之賄賂沒收
戊○○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肆年
扣案如附表貳編號一至五所示之賄賂沒收
乙○○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伍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褫奪公權肆年
扣案如附表貳編號三至五所示之賄賂沒收
未扣案如附表貳編號六所示之賄賂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無罪
八、撤銷原判決之理由:㈠原審以被告乙OO與某甲共同犯交付賄賂 罪,被告甲OO則為無罪之諭知,固非無見,惟查,被告乙OO係與 被告甲OO共同行賄,並非與不詳之某甲共同為之,業如前述,是檢 察官以證人O秉麒與被告乙OO之偵訊供述相符,被告乙OO嗣後翻異 前詞改稱賄款由O浥勛提供則不合O情顯不足採為由,認定被告甲 OO犯罪而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違誤,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撤銷 改判
㈡被告乙OO提起上訴,主張原審未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予以減刑, 且量刑過重,指摘原判決不當云云(本院卷1第224、226頁)
被告持上開事由提起上訴,雖無理由,然原判決既有上開認定事 實違誤之處,仍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撤銷改判
本案經檢察官陳靜慧提起公訴,檢察官姜智仁提起上訴,檢察官 謝錫和到庭執行職務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574號、98年度台上字第2904號、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52號判決意旨參照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198號判決意旨參照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77號判決意旨參照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7048號判決意旨參照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928號、96年度台上字第4590號判決意旨參照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195號判決意旨參照
最高法院34年度上字第862號、32年度上字1905號、91年度台上字第50號判例意旨參照
最高法院99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6696號判例、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參照
高度行為 2 , 共同正犯 3 , 接續犯 2 , 連續犯 1 , 供述證據 1 , 辯護人 5 , 低度行為 2 , 測謊 9 , 自白 2 , 不另論罪 2
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369,上訴,第二審
刑事訴訟法,第364條,364,上訴,第二審
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299,第一審,公訴,審判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99,妨害選舉罷免之處罰 7
刑法,第59條,59,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4
刑法,第57條,57,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2
刑法,第144條,144,妨害投票罪 2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159,總則,證據,通則 2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3項,99,妨害選舉罷免之處罰 2
刑法,第57條第3項,57,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1
刑法,第38條第4項,38,總則,沒收 1
刑法,第28條,28,總則,正犯與共犯 1
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369,上訴,第二審 1
刑事訴訟法,第364條,364,上訴,第二審 1
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299,第一審,公訴,審判 1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159-1,總則,證據,通則 1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5項前段,99,妨害選舉罷免之處罰 1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3條第3項,113,妨害選舉罷免之處罰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