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OO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又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新臺幣貳仟元與乙OO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乙OO共同追徵其價額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乙OO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新臺幣貳仟元與甲OO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甲OO共同追徵其價額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203號判決意旨參照
自白 1 , 共同正犯 1 , 分論併罰 1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273-1,第一審,公訴,審判
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299,第一審,公訴,審判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38-1,總則,沒收 2
刑法,第57條,57,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1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38-1,總則,沒收 1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38-1,總則,沒收 1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339-4,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1
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299,第一審,公訴,審判 1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273-1,第一審,公訴,審判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