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簡易判決 , 院方:簡易判決 |
主文
O雲輝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判決節錄
- 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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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
- 事實欄一、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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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確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
- 訊據被告O雲輝於警詢固然陳稱最後一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民國109年3月14日等語
- 以氣相/液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進行確認者,均不致產生偽陽性反應,此有改制前行政院O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92年7月23日管檢字第092000560號函可資參照(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594號判決意旨參照)
- 三,論罪科刑:
- (一) 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 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指之第二級毒品,故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被告施用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 (二) 有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之必要
- 查被告前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嘉交簡字第14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下稱甲案)
- 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嘉簡字第16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下稱乙案),上開甲、乙案,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1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並接續執行罰金易服勞役部分,而於107年12月20日執行完畢出監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足參,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 而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被告論以累犯之前科有與本案同為施用毒品案件,卻於入監執行後再次為本案施用毒品犯行,顯認被告就依法不得施用毒品之刑罰反應力較為薄弱,有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之必要
- (三) 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審酌被告前經觀察、勒戒,有上開前案紀錄表可參,竟仍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再為本案施用毒品犯行,所為實屬不該
- 惟施用毒品雖偶有影響社會治安之行為,然大多仍屬自戕行為,犯罪手段尚屬平和,且因施用毒品者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
- O其自陳為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資源回收工作、及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並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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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依刑事訴訟法第49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本案經檢察官邱朝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加重
- 判例
-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594號判決意旨參照
-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
名詞
低度行為 1 , 高度行為 1 , 不另論罪 1
適用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499條第1項前段,499,附帶民事訴訟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454,簡易程序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10,A
- 刑法,第11條前段,11,總則,法例
- 刑法,第47條第1項,47,總則,累犯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41,總則,易刑
引用法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10,A 2
- 刑法,第47條第1項,47,總則,累犯 2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2,A 1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41,總則,易刑 1
- 刑法,第11條前段,11,總則,法例 1
- 刑事訴訟法,第499條第1項前段,499,附帶民事訴訟 1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454,簡易程序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