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判決撤銷
甲OO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33萬元及手機參支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OO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關於犯罪事實二部分: 被告於原審審理時固坦承此部 分之犯行,惟被告上訴後否認犯行,辯稱:手機是告訴人O日芳自 己賣掉的,伊沒有拿到手機也沒有拿到錢云云
從而,被告提起本件上訴就犯罪事實二部分,翻異前詞否認犯行 ,並請求從輕量刑等語,固屬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判決違背法 令之情及前開可議之處,即屬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撤銷改判, 且屬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項但書之例外情形,不受「不利益變更 禁止原則」之拘束
分論併罰 1 , 不利益變更禁止 1 , 供述證據 1 , 自白 1 , 接續犯 1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455-1,簡易程序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455-1,簡易程序
刑事訴訟法,第364條,364,上訴,第二審
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369,上訴,第二審
刑事訴訟法,第371條,371,上訴,第二審
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299,第一審,公訴,審判
刑法,第339條第1項,339,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刑法,第335條第1項,335,侵占罪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41,總則,易刑
刑法,第41條第8項,41,總則,易刑
刑法,第51條第5項,51,總則,數罪併罰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38-1,總則,沒收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38-1,總則,沒收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1-1,A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1-1,A
刑法,第339條第1項,339,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6
刑法,第335條第1項,335,侵占罪 5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1-1,A 4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1-1,A 3
刑法,第339條,339,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3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41,總則,易刑 2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38-1,總則,沒收 2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38-1,總則,沒收 2
刑法,第339條第2項,339,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2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455-1,簡易程序 2
刑事訴訟法,第371條,371,上訴,第二審 2
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370,上訴,第二審 2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1-1,A 1
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10-3,A 1
刑法,第51條第5項,51,總則,數罪併罰 1
刑法,第41條第8項,41,總則,易刑 1
刑法,第41條,41,總則,易刑 1
刑法,第335條,335,侵占罪 1
刑法,第2條第2項,2,總則,法例 1
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2,總則,法例 1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455-1,簡易程序 1
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項但書,370,上訴,第二審 1
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369,上訴,第二審 1
刑事訴訟法,第364條,364,上訴,第二審 1
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299,第一審,公訴,審判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