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判決關於甲○○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及犯冒用公務員名義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之罪刑並強制工作之宣告,均撤銷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處如「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甲○○犯冒用公務員名義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扣案之OPPO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兆豐銀行(帳號)金融卡壹張,均沒收之
庚○○參與犯罪組織,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冒用公務員名義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共伍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捌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
前開所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之郵局帳號號(卡號號)金融卡,臺灣銀行帳號號金融卡,兆豐銀行帳號0號金融卡各壹張及OPPO廠牌手機壹支均沒收
(一)原審判決就最高法院發回部分,認被告所犯參與犯罪組織及加 重詐欺罪,應予以分論併罰,雖非無見,但與本院上開本於最高 法院判決意旨,所認參與犯罪組織罪,與附表所示加重詐欺罪有 想像競合關係,應僅從一重處斷之說明,尚有未洽,且原審判決 未及審酌最高法院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306號裁定意旨,逕 為被告強制工作之諭知,復漏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 規定為量刑之評價,難謂允當,從而被告就此部分之上訴,非無 理由,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8,A
刑法,第59條,59,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8,A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判決參照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判決
最高法院作成107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判決
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165號判例意旨參照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參照
最高法院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306號裁定意旨
最高法院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306號裁定意旨
不確定故意 2 , 追加起訴 1 , 想像競合 12 , 供述證據 1 , 非供述證據 1 , 共同正犯 2 , 牽連犯 1 , 評價為一罪 2 , 分論併罰 3 , 自白 2 , 自首 1 , 繼續犯 1
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369,上訴,第二審
刑事訴訟法,第364條,364,上訴,第二審
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299,第一審,公訴,審判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3,A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8,A
刑法,第11條前段,11,總則,法例
刑法,第28條,28,總則,正犯與共犯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339-4,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339-4,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刑法,第55條前段,55,總則,數罪併罰
刑法,第59條,59,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38,總則,沒收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1-1,A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339-4,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7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339-4,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5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3,A 3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2,A 3
刑法,第59條,59,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3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8,A 2
刑法,第55條前段,55,總則,數罪併罰 2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38,總則,沒收 2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159-5,總則,證據,通則 2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159-3,總則,證據,通則 2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159-2,總則,證據,通則 2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8,A 1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3,A 1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3,A 1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3,A 1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3,A 1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12,A 1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1-1,A 1
刑法,第28條,28,總則,正犯與共犯 1
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222,妨害性自主罪 1
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1款,222,妨害性自主罪 1
刑法,第11條前段,11,總則,法例 1
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369,上訴,第二審 1
刑事訴訟法,第364條,364,上訴,第二審 1
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299,第一審,公訴,審判 1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112,附則 1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112,附則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