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判決撤銷
甲OO犯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致重傷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OO犯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致重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一)、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無駕駛執照且未停車讓幹道車先 行而逕行通過路口,造成告訴人O輛無法防範閃躲,其行為造成 之風險及對用路人之危險程度甚鉅,顯徵被告就該車禍具有重大 過失無疑
是原審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檢察官上訴意旨認原判決量刑過 輕,據以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 撤銷改判
本案經檢察官洪政和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振倫提起上訴,檢察官 陳佳琳到庭執行職務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86,附則
刑法,第62條前段,62,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最高法院92年度第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99年度台非字第198號刑事判決參照
自白 4 , 自首 4 , 供述證據 1 , 非供述證據 1
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369,上訴,第二審
刑事訴訟法,第364條,364,上訴,第二審
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299,第一審,公訴,審判
刑法,第2條第1項,2,總則,法例
刑法,第284條第1項後段,284,傷害罪
刑法,第62條前段,62,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86,附則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1-1,A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86,附則 4
刑法,第284條第1項後段,284,傷害罪 3
刑法,第284條,284,傷害罪 3
刑法,第62條前段,62,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2
刑法,第2條第1項,2,總則,法例 2
刑法,第284條第2項,284,傷害罪 2
刑法,第284條第1項,284,傷害罪 2
刑法,第276條第2項,276,殺人罪 2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11條第1項,211,號誌,各種燈號顯示之意義 1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2款,102,汽車裝載行駛 1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1款,102,汽車裝載行駛 1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1-1,A 1
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2,總則,法例 1
刑法,第2條,2,總則,法例 1
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284,傷害罪 1
刑法,第276條第1項,276,殺人罪 1
刑法,第276條,276,殺人罪 1
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369,上訴,第二審 1
刑事訴訟法,第364條,364,上訴,第二審 1
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299,第一審,公訴,審判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