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判決撤銷
甲OO犯附表二編號1-5「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5「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甲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甲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甲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OO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之特殊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參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甲OO犯附表編號一至五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五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玖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甲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參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甲OO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理由一、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OO(下稱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 準備程序,對於本案具傳聞性質之證據資料,均表示同意有證據 能力(本院卷第85-87頁),且本案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檢察官 、被告及辯護人均未表示無證據能力
惟O:1.被告於本院與附表一編號1、2所示告訴人O秋霞、O玟儀成立 調解、和解,有本院109年度刑上移調字第93號調解筆錄正本、和 解書在卷可參(本院卷第153、157-159頁),並就告訴人O玟儀部分, 於和解時當場給付賠償金1,500元,是被告此部分之量刑基礎已有變 更,原審未及審酌,即有未洽,被告上訴主張原審判決此部分量 刑過重,即非無據
2.被告如附表一編號4行為,應僅成立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 之特殊洗錢罪,並應就被訴加重詐欺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均 如前述,原審僅依被告自白,就此部分論以加重詐欺、一般洗錢 罪,並依加重詐欺罪處斷科刑,亦有違誤,被告上訴指摘原判決 此部分不當,亦有理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44號、109年度台上字第436號判決意旨參照
辯護人 1 , 自白 5 , 共同正犯 2 , 接續犯 2 , 想像競合 3 , 供述證據 1 , 非供述證據 1
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369,上訴,第二審
刑事訴訟法,第364條,364,上訴,第二審
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299,第一審,公訴,審判
刑事訴訟法,第300條,300,第一審,公訴,審判
洗錢防制法,第2條,2,A 3
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15,A 3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14,A 3
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16,A 2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339-4,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2
刑事訴訟法,第300條,300,第一審,公訴,審判 2
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2項,15,A 1
洗錢防制法,第15條,15,A 1
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1,1,A 1
刑法,第55條,55,總則,數罪併罰 1
刑法,第51條第5項,51,總則,數罪併罰 1
刑法,第51條第2項,51,總則,數罪併罰 1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38-1,總則,沒收 1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38-1,總則,沒收 1
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369,上訴,第二審 1
刑事訴訟法,第364條,364,上訴,第二審 1
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299,第一審,公訴,審判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