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公訴 , 院方:通常程序 |
主文
判決節錄
- 理由
- 一
被告竟基於意圖|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與告訴人O信文均係網路遊戲「天堂M」絲莉安伺服器之玩家(被告於民國108年1月間,在該網路遊戲伺服器中所使用之暱稱為「O老總」),兩人因把玩該網路遊戲而相識後,便互相加入而成為彼此所使用「LINE」通訊軟體之好友(被告於108年1月間在「LINE」所使用之暱稱為「O巴桑」)
- 詎被告於108年1月17日18時12分前某時,與大陸地區某不詳網友談妥,欲以折合新臺幣(下同)5,475元之價格,向該網友購買「天堂M」虛擬寶物遊戲幣10950鑽(比值為2.0),該網友並委由O汶霖以其所申辦使用之O泰世華銀行員林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下稱A帳戶)代為收款後,被告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在不詳地點,利用手機連結網路,並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文字訊息給告訴人,向告訴人佯稱因其網路銀行沒有轉帳額度致無法匯款,而央求O信文代為匯款5,475元至A帳戶內,並表示待翌日其額度更新後,便會將該筆款項匯還云云,使告訴人因此誤信所言,遂應允之,並依甲OO所傳送之A帳戶資料,於108年1月17日18時12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將5,475元匯入A帳戶內,使被告因此取得前揭「天堂M」遊戲幣10950鑽
- 詎被告事後竟未依約將5,475元匯還給O信文,且經告訴人報案後,被告復以虛構告訴人有積欠其5,000元至6,000元之不實情節藉詞推託,而顯無支付還款之意,告訴人始知受騙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 二
基於不法之意圖|均不得遽以詐欺罪相繩。至民事債務人O債之關係|甚或債之關係|非必出於自始無意給付之詐欺犯罪一端。苟非O債之關係|
-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
- 又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O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O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 又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O法
- 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 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O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O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 次按,刑法詐欺取財罪之O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
- 而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害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或利用被害人之錯誤而行詐,苟其所用之O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被害人發生錯誤,即無詐欺可言(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3532號判決意旨參照)
- 從而,行為人如非自始基於不法之意圖,客觀上亦無施用詐術之行為,或並無損害發生,或被害人所受損害,非由欺罔行為陷於錯誤所致,均不得遽以詐欺罪相繩
- 至民事債務人O債之關係O立後,如有未依債之本旨履行其債務或提出給付之情形,在一般社會經驗而言,可能之O因非一,或因不可歸責之事由無法給付,或因合法得對抗他造主張抗辯而拒絕給付,甚或債之關係O立後,始惡意不為履行,皆有可能,非必出於自始無意給付之詐欺犯罪一端
- 苟非O債之關係發生時,自始具有無意履行債務之詐欺犯意,即與前揭詐欺罪之構成要件有間,自不得以債務人O純債務不履行之客觀狀態,推定債務人自始即有不法所有或不法得利之詐欺犯意
- 三
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告訴人O信文之指證、證人O汶霖之證述、證人O汶霖所提供其與大陸網友通訊軟體對話截圖、告訴人之存摺交易明細影本、A帳戶交易明細、告訴人所提供其與被告間使用「Line」之對話紀錄截圖畫面、告訴人以網銀匯款5,475元至A帳戶之截圖畫面、「天堂M」遊戲暱稱為「O老總」者其網路連線IP位址紀錄及依該IP位址查得之門號申請用戶資訊等資料為其論據
- 公訴意旨認被告甲OO涉犯詐欺取財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告訴人O信文之指證、證人O汶霖之證述、證人O汶霖所提供其與大陸網友通訊軟體對話截圖、告訴人之存摺交易明細影本、A帳戶交易明細、告訴人所提供其與被告間使用「Line」之對話紀錄截圖畫面、告訴人以網銀匯款5,475元至A帳戶之截圖畫面、「天堂M」遊戲暱稱為「O老總」者其網路連線IP位址紀錄及依該IP位址查得之門號申請用戶資訊等資料為其論據
- 四
並未造假詐欺等語經O:
- 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何詐欺犯行,辯稱:伊請告訴人代墊款項,只是金錢借貸,並未造假詐欺等語
- 經O:
- (一)
固堪認被告與告訴人間確存有5,475元代墊款之債權債務關係|
- 被告確於108年1月17日18時12分前某時,與大陸地區某不詳網友談妥以折合5,475元之價格,向該網友購買「天堂M」虛擬寶物遊戲幣10950鑽(比值為2.0),該網友並委由證人O汶霖以其所申辦使用之A帳戶代為收款後,被告即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文字訊息給告訴人,而以因其網路銀行沒有轉帳額度致無法匯款,待翌日其額度更新後,便會將該筆款項匯還為由,請求告訴人代為匯款5,475元至A帳戶內,告訴人同意後,遂依被告所傳送之A帳戶資料,於108年1月17日18時12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將5,475元匯入A帳戶內,被告因此取得前揭「天堂M」遊戲幣10950鑽後,則未依約將5,475元匯還告訴人等情,為被告所不否認,並有告訴人O警詢時及偵查中之指證、證人O汶霖O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可按(見偵卷P27至31、P33至35、P231至234、P241至242、P37至39),且有證人O汶霖提供與大陸網友通訊軟體對話截圖、告訴人之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被告與告訴人LINE對話內容、被告提供之賣家帳戶資料、告訴人網路轉帳明細、被告與告訴人之LINE對話紀錄、通聯調閱查詢單及「天堂M」遊戲暱稱「O老總」者其網路連線IP位址紀錄等資料附卷可佐(見偵卷P41至45、P47至49、P51至55、P57、P59、P61至83、P105、P147至244),固堪認被告與告訴人間確存有5,475元代墊款之債權債務關係,且被告未依約匯還5,475元,惟被告本案所為是否O立詐欺取財罪名,仍應探究被告於請求告訴人代墊款時,是否即無意履行債務而自始具不法所有意圖,及告訴人有無因被告之詐術而陷於錯誤同意代墊款項之情形
- (二)
甚至打個噴嚏都不止這些」、「(被告)嗯?」、「(告訴人)你知道這是我一個月的生活費嗎?如你所說咱們也不外乎就是盟友再好一點的朋友關係|我會借」、「(告訴人)這關係|被告於請求告訴人代墊款項時即無意履行債務而自始具不法所有意圖|
- 依告訴人所提其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顯示渠2人於108年1月17日告訴人代墊款項後之對話內容為:「(告訴人)一顆都沒有太扯了啦,阿結果你有去把你的網銀額度提高最大限度嗎」、「(被告)抱歉一個月最多只能轉一百萬,我超過了」、「(告訴人)...,這個月才18號(應係指108年1月18日),你已經買鑽買超過一百萬了喔」、「(被告)欠你5475你會追殺我嘛,沒啊,賭球也輸啊」、「(告訴人)去哪裡追殺,要怎麼追殺」、「(被告)要去ATM轉」、「(告訴人)是5490轉帳手續費吼」、「(被告)5500給你辣,哈哈」、「(告訴人)你在測試我這個朋友交不交的起,我也在觀察你說的有沒有做到」、「(被告)幹,5475是要測試啥辣」、「(告訴人)你幹埋幹譙我」、「(被告)5475是要測試啥辣」、「(告訴人)我如果說我沒錢繳,我看你也看不起我了」、「(被告)不會,我知道你吃人頭路的」、「你還有多少奧塔時間石,沒時間石上樓練功了」...(見偵卷P61至63),「1/19(六)」...「(被告)5500可不可以讓我欠一下辣」、「(告訴人)什麼意思,我不懂你的意思」、「(被告)就晚幾天再去ATM轉給你啊,我手機銀行額度100萬月光了阿」、「(告訴人)我沒跟你要阿」、「(被告)我知道阿,但是O本說昨天說要給你的阿,我當時以上當天轉二十萬了,隔天就會有額度了,解果我忘記我額度用超過100萬了,怕你說我不守信用阿,哈哈」、「(告訴人)仁哥,O老總」、「(被告)所以問你一下讓我欠幾天,我再去用轉的或用存的給你」、「(告訴人)我說句沒輸贏也客觀的是題外話,...,這小小幾千塊對你來說,稱不上九牛一毛,甚至打個噴嚏都不止這些」、「(被告)嗯?」、「(告訴人)你知道這是我一個月的生活費嗎?如你所說咱們也不外乎就是盟友再好一點的朋友關係
- O面都沒見過
- 你的一句話,急著用剛好手邊也不方便
- 不管真假,又或者是不是測試這個朋友交不交的起,信文自認還及格啦吼」、「(被告)及格阿」、「(告訴人)我再換個角度說」、「(被告)我是怕我不及格阿,所以跟你說一下啊」、「(告訴人)你也知道我就是死薪水的2486,我的一個月零用花費就他嗎四五千塊錢,如果說今天我跟你開口,你一個月的零用花費,我是不知道你一個月的零用花費多少錢啦,不知道你的想法是」、「(被告)所以你這幾天是很缺這5500是嘛」、「(告訴人)你不懂我的意思,不是我很缺,你可能不理解我要表達的意思」、「(被告)要不然呢」、「(告訴人)有段故事這麼說的,...」、「(被告)嗯?」、「(告訴人)我不急著用,但是我對你的付出事我一個月的全部
- 我們萍水相逢
- 如果那天是我跟你開口你一個月的全部,你做的到嗎?」、「(被告)能力範圍可以啊,我也會評估你的賺錢能力阿」、「(告訴人)O純就是題外話聊聊,你也別想太多,我O純只是這想」、「(被告)喔@@,假如有天你跟我開口借50萬我會拒絕,因為你一年轉步道50萬」、「(告訴人)我說的是,我能這麼對你,你又能這麼對我嗎」、「(被告)假如你有天跟我開口跟我借2萬,我會借」、「(告訴人)這關係著不是還不還,而是你我的心,我拿出的是我的全部,你願意拿出全部嗎」、「(被告)乾」、「(告訴人)...」、「(被告)你又要洗我喔」、「(告訴人)也不見得真有那天,洗你要死喔,乾,你是隨便人能洗的嗎」、「(被告)好辣,我知道你意思辣,你意思是說你很真心教我這朋友」、「(告訴人)什麼意思都沒,你要怎麼看我想我都OK」、「(被告)希望我也能真心交你這朋友」、「(告訴人)O純就是剛好你有空,我們講些內心話,唬爛唬爛」、「(被告)呵呵,了解辣」、「(告訴人)有時候交朋友就是這樣嘛,你再觀察他,相對他也在觀察你,這不是50萬100萬的問題,這是朋友相交能不能剖腹相見的意思」、「(被告)恩,記得有打到黑鞋,賣我黑」...(見偵卷P65至75),「1/20(日)」、「(被告)阿文在上班啊?」、「(告訴人)沒,在吃飯」、「(被告)吃幾點的」、「(告訴人)11秒之語音訊息】」、「(被告)我明天要出遊三天唷」、「(告訴人)6秒之語音訊息】」、「(被告)牛背背?」、「(告訴人)不明秒數之語音訊息】」、「(被告)14秒之語音訊息】」、「(告訴人)11秒之語音訊息】」、「(被告)16秒之語音訊息】」、「(告訴人)8秒之語音訊息】」、「(被告)處理5500給你啊,乾,算了,不處理了,哈哈」、「(告訴人)6秒之語音訊息】」、「(被告)小熊拉炮花圖示】」、「(告訴人)5秒之語音訊息】」、「(被告)怎」、「(告訴人)方便講語音嗎即是,有急事找你,很急方便現在接語音嗎」、「(被告)晚點」、「(告訴人)有鑽商上我,說要找你,不讀不回,今晚聯絡不到人,說要報警張貼告訴人與鑽商之對話紀錄】」、「(被告)與告訴人語音通話】」(見偵卷P75至79),「1/21(一)」、「(被告)你是怎跟賭聖說要找我的?」、「(告訴人)2次6秒之語音訊息】」(見偵卷P79),「1/23(三)」、「(被告)了解小熊拉炮花圖示】,5500百元」、「(告訴人)沒事10秒及18秒之語音訊息】」、「(被告)48秒及16秒之語音訊息】」、「(告訴人)9秒之語音訊息】」、「(被告)1分38秒之語音訊息】與告訴人語音通話】」(見偵卷P79),「1/27(日)」、「(告訴人)123,張貼新北市政府公函】,回來的時候叫我一下」(見偵卷P79至81),「1/28(一)」、「(告訴人)123,123,123撥電予被告未接通】」、「(被告)安」、「(告訴人)1263,我們可能要移民去暗影伺服器,B區最新的伺服器比賽妮絲還晚了三個月」、「(被告)恩,一個月時間,慢慢考慮」、「(告訴人)你那裡還有鑽石嗎,先借我1萬鑽」、「(被告)最近都沒有收鑽沒在玩」(見偵卷P81至83),1/29(二)」「(被告)淋雨哭泣圖示】」、「(告訴人)沒再玩,在忙啥,什麼時候方便轉帳」(見偵卷P265),「1/30(三)」「(被告)忙工作啊,你真的那麼缺哦?一定要立刻給你嘛?」、「(告訴人)41秒及42秒之語音訊息】」、「(被告)你不用跟我說這些543了,難聽話我不想多說,你看著辦吧,不用再密我了」、「(告訴人)14秒及20秒之語音訊息】」(見偵卷P265至267),「2/6(三)」、「(告訴人)你甲OO就價值不到台幣五仟五而已嗎?」(見偵卷P267)
- 又告訴人在匯款後因催還款項未果,即於108年1月30日以被告未為還款由,向警對被告提出詐欺告訴乙節,則有告訴人於108年1月30日之警詢筆錄在卷可參(見偵卷P27至31)
- 是依上開事證顯示被告於108年1月17日告訴人代墊匯款後,即於107年1月18日以該月(108年1月)網銀轉帳額度受限為由,央求告訴人同意緩期清償,告訴人未置可否後,又於108年1月19日央求告訴人同意緩期清償,告訴人回應「我沒跟你要阿」、「有時候交朋友就是這樣嘛,你再觀察他,相對他也在觀察你,這不是50萬100萬的問題,這是朋友相交能不能剖腹相見的意思」等語後,再於108年1月20日、21日、23日、29日多次迂迴催促被告還款,被告則於108年1月30日因不滿告訴人催款之行為,始向告訴人表示「一定要立刻給你嘛?」、「你不用跟我說這些543了,難聽話我不想多說,你看著辦吧,不用再密我了」等語,而拒絕還款,告訴人並因而於同日向警對被告提出詐欺告訴等情,足見被告顯然係因不滿已央求告訴人緩期清償,告訴人亦未明確拒絕後,告訴人仍在短期內多次催促還款,方索性拒絕償款而惡意不為履行代墊款債務,實難認被告於請求告訴人代墊款項時即無意履行債務而自始具不法所有意圖,否則其豈會於告訴人代墊匯款後,仍主動向告訴人央求緩期清償,且對於告訴人詢促還款行為仍有所回應,並於表明拒絕還款後,方斷絕與告訴人間之往來連絡,而非立即斷絕往來連絡或對於告訴人之訊息完全置之不理?況且,被告於107年12月間亦曾因告訴人為其代購遊戲帳號而支付5千多元情事,而依約償還告訴人6,000元乙節,亦為告訴人所O明(見偵卷P232),並有告訴人提出之其與被告間LINE對話紀錄附卷可參(見偵P247至249),是依被告與告訴人過去往來情形,益徵被告就本案代墊款債務,尚非自始即無意履行債務
- (三)
我看你也看不起我了」、「(告訴人)你知道這是我一個月的生活費嗎?如你所說咱們也外乎就是盟友再好一點的朋友關係|
- 又告訴人與被告僅係遊戲網友,於本案發生前未曾實際見面接觸,何以告訴人僅因被告於網路上口頭擔保還款,即同意為被告代墊匯款?再者,依上開LINE對話內容「(告訴人)你在測試我這個朋友交不交的起,我也在觀察你說的有沒有做到」、「(告訴人)我如果說我沒錢繳,我看你也看不起我了」、「(告訴人)你知道這是我一個月的生活費嗎?如你所說咱們也外乎就是盟友再好一點的朋友關係
- O面都沒見過
- 你的一句話急著用剛好手邊也不方便
- 不管真假,又或者是不是測試這個朋友交不交的起,信文自認還及格啦吼」,亦可發現告訴人同意代墊匯款之O因,無非基於其與被告間遊戲網友情誼(即對於被告個人之信任及斟酌被告對自己之評價),方在預見被告所述代墊匯款理由可能為假之風險情形下,仍而同意代墊匯款,是告訴人是否係因被告口頭擔保還款,即同意代墊匯款,亦顯有疑問,難認告訴人有因被告之詐術而陷於錯誤同意代墊款項之情形
- (四)
或告訴人係因被告之詐術而同意代墊匯款
- 至被告於108年5月1日向警到案後,雖即以告訴人先前對其另欠有債務,得抵償本案代墊款債務為由,辯稱否認對告訴人仍欠有本案代墊款債務,惟被告所辯該另存有債務抵償乙事,縱然為屬虛構,所可佐證者,亦僅係被告於108年5月1日到案後確有惡意不為履行債務之行為而已,尚無從因此推論被告於請求被告代墊匯款時,即無意履行債務而自始具不法所有意圖,或告訴人係因被告之詐術而同意代墊匯款
- 五
應對被告為無罪之諭知
- 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上開事證尚不足以證明被告於請求告訴人代墊匯款時,即無意履行債務而自始具不法所有意圖,或告訴人有因被告之詐術而同意代墊匯款之情形,而本案被告縱然於代墊款債務O立後,因故有惡意不為履行之不當行為,惟此仍屬民事糾葛範疇,宜循民事程序解決,尚難以刑事詐欺取財罪責相繩
- 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詐欺取財犯行,揆諸前揭說明,屬不能證明犯罪,應對被告為無罪之諭知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黃嘉生提起公訴,檢察官尤開民到庭執行職務
- 判例
- 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 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3532號判決意旨參照
- 適用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301,第一審,公訴,審判
- 引用法條
- 刑法,第339條第1項,339,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 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301,第一審,公訴,審判
- 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161,總則,證據,通則
-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154,總則,證據,通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