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公訴 , 院方:通常程序 |
主文
- 丙○○犯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性騷擾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判決節錄
- 事實
- 一
而悉上情
- 丙○○為振興醫療財團法人振興醫院(下稱振興醫院)物理治療師,其於民國108年9月25日下午4時許,在該醫院第二醫療大樓1樓復健室內,為代號AW000-A000000號成年女子(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下稱甲○)進行物理治療時,於甲○趴臥於復健床上由其進行背部治療之際,認有機可乘,竟意圖性騷擾,乘甲○不及抗拒,瞬間將手伸進甲○大腿及臀縫之間,隔著褲子往上觸及甲○之外陰部,甲○斯時以為丙○○係不小心觸碰而未提出反應,惟丙○○竟接續於治療過程中,趁甲○趴臥在復健床上而不及抗拒之際,將甲○外褲及內褲從褲頭拉起後將手伸入甲○內褲內,由臀部往下觸碰甲○之股溝及外陰部,甲○驚覺並立刻制止說「你要幹什麼」,丙○○即O上將手伸出,並壓低身體靠在甲○耳邊向其致歉
- 其後繼續治療過程中,丙○○請甲○將身體轉回正面朝上為其進行壓肩治療,竟又承前犯意,趁甲○不及抗拒之際,以一隻手掌隔著衣服壓觸甲○之左側胸部,甲○察覺並立即出言說「你到底在幹嘛」,丙○○始縮手停止,才請甲○坐起,從甲○背後為其進行壓肩膀治療約1、2分鐘後即結束療程
- 甲○因不甘受辱,當日旋即向醫院提出申訴並報警,而悉上情
- 二
案經甲○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報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案經甲○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報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理由
- 壹
證據能力
- 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供述證據,被告丙○○對證據能力部分,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35頁、第187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而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 其餘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詳後述),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具證據能力
- 貳
實體部分
- 一
絕非代表承認其指控云云,經查
- 訊據被告固坦承為振興醫院物理治療師,於上開時、地為甲○進行物理治療,過程中有請甲○趴臥於復健床上進行背部治療,亦有請甲○轉回正面朝上為其進行壓肩治療等情(見本院卷第192至196頁),惟矢口否認有何對甲○為性騷擾犯行,辯稱:在甲○趴臥時,我沒有將手伸入甲○內褲內觸碰甲○之外陰部或隔著褲子觸碰其外陰部,可能是我要鬆動甲○薦椎與腰椎中間的筋膜的推動動作去觸碰到甲○的褲頭造成誤會,我也無在甲○轉回正面時觸碰甲○之左胸部
- 甲○的內褲底層、股溝處與外陰部均未檢出男性Y染色體DNA-STR型別,甲○所著之黑色上衣未檢出可疑斑跡,甲○於治療期間有足夠拒絕、抗拒或逃跑之時間與機會,卻無具體明顯的拒絕行為,過去曾幫甲○治療腰臀部多達9次均無異議,治療室是人來人往之公開場合,監視器畫面顯示治療期間周遭患者與其他工作人員之行為舉止自然,未見有感覺到簾內有O何騷動情事發生,甲○於結束走出簾子時之神態自若,明顯與遭性騷擾之反應不同,故甲○所述不實
- 我事後會致電甲○乃係因擔心治療動作讓甲○產生筋骨疼痛不舒服,而我未立即否認甲○指控是因為一時錯愕且基於禮讓及同理關懷,想先安撫甲○情緒,絕非代表承認其指控云云(見審易卷第55至71頁、本院卷第53至61頁、第171至181頁、第192至196頁)
- 經O:
- (一)
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 被告為振興醫院物理治療師,於上揭時地為甲○進行物理治療,治療過程中有請甲○趴臥於復健床上為其進行背部治療,其後請甲○將身體轉回正面朝上為其進行壓肩治療等節,為被告自承不諱(見本院卷第192至196頁),且經證人即告訴人甲○證述在卷(見偵卷第25至32頁、第69至71頁、本院卷第38至48頁、第188至189頁),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 (二)
遭被告性騷擾之情節,即非無據
- 被告上開治療過程中,確有將手伸進甲○大腿、臀縫中間隔著褲子觸碰甲○之外陰部,嗣趁機將甲○外褲及內褲從褲頭拉起後將手伸入甲○內褲內,由臀部往下觸碰甲○之股溝及外陰部,及以一隻手掌隔著衣服壓觸甲○之左側胸部等情,業據甲○警詢(見偵卷第25至32頁)、偵訊(見偵卷第69至71頁)及審理時(見本院卷第38至48頁、第188至189頁)始終指證歷歷,甲○證稱:108年9月25日下午我到振興醫院做復健,我的物理治療師是被告,我當日復健的部位是背部,當時是在復健室內,復健室裡面有好幾床,我復健的那一床拉簾有拉上,我是趴著在復健床上,我穿深藍色的貼身棉褲和黑色短袖上衣,剛開始被告的手是按壓我的背部,他要幫我調整骨盆時,他用手伸進大腿、臀縫中間隔著褲子碰到我的外陰部,他手伸進去臀縫後就拿開,是一瞬間的事,我當時以為他是在調整位置不小心的,所以我沒有特別反應,中間被告有離開布簾再進來,做最後一輪治療時,他突然從我背後股溝上方將褲頭與內褲一起拉起,他把手直接伸進去內褲摸我的股溝及外陰部,很瞬間的事情,時間很短,我立刻制止他說你要幹什麼,被告O上把手伸出來,他整個人身體壓下來靠在我耳邊跟我道歉,之後被告請我轉到正面,要幫我治療肩膀、壓肩,他用手掌壓肩膀,這是治療的一個過程,但被告另一隻手觸摸我的左胸部,是隔著衣服觸摸我的左胸,他的整個手掌包住我的左乳房壓在上面,有稍微施力,沒有搓揉或抓我的胸部,大概1、2分鐘,我察覺他有意圖時,時間已經有一段,那過程已經在受驚嚇中,但是就是感覺胸部有觸碰到,且他有施力時,我就認為他又再次騷擾我,我就說你到底在幹嘛,他就停止壓肩,請我坐起來,最後一個療程是坐正後,他從我背後壓肩膀治療1、2分鐘,我整個人被嚇到,我告訴他我週五有事,不會再來治療,我是在離開的瞬間於簾子內跟他說
- 我離開時,他還一直跟我道歉,說不好意思,讓你覺得不愉快或不舒服之類的,我也不知道他到底在幹嘛
- 我走出簾子就回家上網查性騷擾防治法,到振興醫院申訴,人事課游小姐幫我做了行政申訴
- (問:方才播放的監視器中15:40:48時被告有出簾子一次,15:51:05,被告有出簾子第二次,你方稱被告丙○○手伸到你褲子中摸陰部及觸摸你的乳房,是發生在何時?)是第二次出簾子後,這是發生在我們診療的最後一個流程,被告請我趴下時觸摸我,透過褲子觸摸我外陰部時,他有出過一次簾子,但正確時間我無法回憶,我已經受到驚嚇,因為被告第一次從褲子觸摸我陰部時,我認為是不小心的,我並沒有很驚慌,但一連串的性騷擾時,我認為他第一次透過褲子觸碰我外陰部是預謀的
- 因為被告第一次把我褲子拉開要觸摸我時,我已經驚嚇到,而且他整個壓下來在我耳邊講話,雖然是道歉,但我覺得受到威脅,我很害怕,不知道會對我做什麼,我當時想說快結束了,趕快結束就好
- 被告騷擾我後有打電話來跟我道歉,當時游小姐也在我身邊,我在振興醫院人事處的一間會議室,我有開擴音,人事室游小姐在場也都有聽到
- 被告在電話中就是一直要跟我道歉,我問他為什麼要做出把手伸進我褲子內觸摸騷擾的行為,他一直支支吾吾、閃躲其詞等語明確
- 核甲○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就其在振興醫院1樓復健室內,由被告為其進行物理治療過程中,趴臥進行背部治療時,先遭到被告突然將手伸進其大腿、臀縫中間隔著褲子觸碰其外陰部、復遭被告將外褲及內褲從褲頭拉起後將手伸入內褲內由臀部往下觸碰其股溝及外陰部、其有驚覺並立刻制止說「你要幹什麼」、被告即O上將手伸出並壓低身體靠在其耳邊致歉、其後被告請其將身體轉回正面朝上為其進行壓肩治療時又以手掌隔著衣服壓觸其左側胸部、其察覺遭騷擾即出言說「你到底在幹嘛」被告始縮手之過程,指訴前後一致
- 且由甲○前業經被告進行物理治療多次,並於案發當天前往接受被告之物理治療,可知案發前甲○對被告有相當之信任,與被告間醫病關係尚佳,若非突遭被告性騷擾,應無甘犯偽證重典而刻意攀誣設陷被告之動機與必要,是甲○之指述,應堪信實
- (二)而被告於案發當天,在甲○離去後,即主動撥打電話O甲○致歉,有甲○提出之電話錄音光碟譯文在卷可按(見偵卷第75至77頁),細核其電話錄音譯文內容略以:甲○:嗯
- 你為何會有我的手機
- 被告:妳在外面,風聲(即風吹的聲音)蠻強的
- 甲○:不是,你為什麼會有我的手機
- 被告:因為之前這個有留預約時的資料啦
- 甲○:噢噢
- 被告:不好意思,對對對,嘿啊嘿啊,因為覺得基本上妳對我們還滿信任的這樣子,就覺得我們希望把妳狀況弄好
- 甲○:我不知道為什麼會這樣
- 被告:嘿啊嘿啊,對啊,後面如果還有那個,我希望妳回來我們把妳弄好,喂喂
- 甲○:不好意思,那個曾老師,就是那個,就是
- 被告:怎麼了,喂喂,喂喂
- 甲○:就是我真的有點嚇到
- 被告:是怎麼了
- 甲○:就是,就是
- 被告:我在聽,沒關係,我在聽
- 甲○:我不知道為什麼
- 被告:嗯嗯,對,這個嘛
- 所以妳現在在趕路上班嗎
- 喂喂喂
- 甲○:喂
- 被告:是是
- 甲○:就是我不曉得為何會發生這個事情
- 被告:這個嘛,對啊,我也不是很理解
- 甲○:所以你之前也有這樣對其他病患對嗎?被告:啊,NONONO,這這這個,這個沒啦,但是這個,我是覺得啦,基本上應該要治療,一定要講啦,不能說的像這個這個,我覺得嗯
- 甲○:不是,所以因為我覺得這就已經是
- 被告:我知道我知道,對啊,這個動作
- 甲○:算是一種性的侵害了,就是我真的,我被嚇到了
- 被告:蛤,呃,這,對啊,那可能動作上
- 甲○:因為你已經把手直接伸到我褲子裡,我不知道你為何突然會這樣
- 被告:欸,剛好不小心,那個
- 甲○:我覺得那不是吧不小心,我的褲子是很貼身的,你直接把我的褲子拉起來,把手伸進去耶
- 被告:是是是,不好意思,不好意思
- 甲○:你為什麼會突然這樣
- 被告:嗯,唉,這個,唉,這個,嗯,唉,對啊,有些舉止妳不小心,唉,這樣,唉,抱歉,抱歉,抱歉,抱歉,這樣讓妳不舒服,這樣子,唉,妳,妳,不好意思,妳有生氣嗎,不好意思,這個,唉,抱歉這樣讓妳生氣,唉
- 甲○:嗯,就是
- 被告:我知道,我知道,嗯嗯
- 甲○:就是我以後應該也不會再過來繼續做治療了,就是這樣子,以後不要再對其他病患做這樣子的事
- 被告:我知道
- NONONO,唉,不是,呃,這怎麼講,如果真的,怎麼講這個部分,當然希望是把妳弄好
- 甲○:不是啊,可是我,可是我
- 被告:我知道,我知道,嗯,那妳,妳,妳稍等一下我用手機打給妳可以嗎,我現在這個是,就是,對啊,可以甲○:喂
- 被告:是是是
- 甲○:喂
- 就是,我覺得就,唉,就沒什麼好說的,我就是希望曾老師以後就是,就是好好的幫助病患醫療就好
- 被告:我知道妳很信任我,我讓妳這樣我自己也覺得,自己也很難過,對,不然我也不會說,我打電話
- 甲○:嗯
- 被告:就是妳,就是妳剩2次嗎
- 甲○:我應該不會再過去了啦,因為我真的覺得很害怕
- 被告:噢抱歉,真的讓妳有這種感覺,我知道,我知道
- 甲○:為什麼要做這樣子的動作,我
- 被告:我知道,我知道
- 甲○:我沒辦法理解
- 被告:嗯,所以妳現在還好嗎,妳的情緒上這樣,因為我覺得是我害到妳這樣子,喂喂喂,妳在嗎
- 甲○:我在
- 被告:嗯
- 那個妳覺得還有什麼我可以幫妳做的嗎,之類的,嗯,對我來講我覺得這件事,是我讓妳對我的信任崩盤,我自己覺得很懊惱,對啊,所以有O何覺得至少可以舒服一點,對啊,妳說呢,就是,對啊,因為讓我,剛其實聽到妳的聲音,情緒,哇,因為我讓妳情緒這樣子我滿自責的
- 甲○:喂
- 被告:是是是
- 甲○:喂
- 你為什麼會做這樣子,為什麼會突然觸摸我私處,騷擾我的事情
- 被告:唉,嗯,應該是說在一個,一些放鬆動作,這麼,對,唉,這個,就,嗯,總之真的很抱歉,妳,妳,妳還是很生氣齁,喂喂喂
- 甲○:就是如果
- 被告:是是是
- 甲○:曾老師你如果沒有要給我一個解釋的話,希望你好好對待病患
- 被告:我知道,我知道,那當然,那當然,我知道
- 甲○:那你不要再打電話給我了,那我就先掛斷電話了,我待會也還有事
- 被告:OK,好好好
- 甲○:我
- 被告:那這樣,那這樣,如果有O何需要,幹嘛,對啊,有幫的上忙,你可以就是跟我講這樣子,好嗎,就是,對啊,誠摯的跟妳道歉,對啊,妳剛講的我絕對做到,好吧,我知道妳等下要上班是嗎,當然不能讓妳遲到對嗎
- 甲○:嗯
- 被告:喂喂喂
- 甲○:我覺得我現在有些不太舒服,我現在要掛斷了
- 被告:好的好的
- 有電話錄音譯文在卷可按(見偵卷第75至77頁),被告在電話中對於甲○指控其「算是一種性的侵害」、「你已經把手直接伸到我褲子裡,我不知道你為何突然會這樣」、「那不是吧不小心,我的褲子是很貼身的,你直接把我的褲子拉起,把手伸進去耶」、「突然觸摸我私處」、「騷擾我的事情」時,被告非但未有何否認,甚至回答甲○以「是」、「不好意思」、「抱歉」、「妳有生氣嗎」、「抱歉這樣讓妳生氣」、「我知道」、「我讓妳這樣我自己也覺得,自己也很難過,對,不然我也不會說,我打電話」、「真的很抱歉」、「誠摯的跟妳道歉」而道歉並直承此情,有前揭電話錄音譯文在卷可按
- 併衡諸常情,若被告未對甲○為性騷擾,豈有在甲○離開後主動致電O甲○道歉之必要
- 足見甲○所述,遭被告性騷擾之情節,即非無據
- (三)
遭被告性騷擾之情形可信
- 再佐以甲○病歷資料所示,其主訴為「Upperbackpain」、「neckpain」,有振興醫院門診病歷紀錄可按(見本院卷第97至99頁),則被告進行上開部位之物理復健治療,實無須將手伸到甲○大腿及臀縫之間觸碰其外陰部,或將手伸入甲○內褲之內觸碰其股溝及外陰部,亦無須將手掌放置在甲○之左胸上
- 而甲○經醫囑所需進行之物理治療項目(見本院卷第97至99頁),俱無須甲○脫掉衣褲或由治療師將手伸入甲○衣褲內,實無需將復健床位之圍簾拉起,然案發前被告卻刻意將其復健床之圍簾拉上,並自內夾緊而未留下O何縫隙,有監視器畫面擷圖照片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50之1至50之3頁),凡此舉措,均可見甲○所述,遭被告性騷擾之情形可信
- (四)
甲○所受遭被告性騷擾之前揭情節,應堪認定
- 再被告於案發當天與甲○之電話對話內容,被告O甲○表示「妳現在還好嗎,妳的情緒上這樣,因為我覺得是我害到妳這樣子」、「剛其實聽到妳的聲音,情緒,哇,因為我讓妳情緒這樣子我滿自責的」、「妳還是很生氣齁,喂喂喂」等語,足認甲○於案發後確實有一般性騷擾被害人O見之負面情緒反應,益證甲○前揭所指遭被告性騷擾等節,確屬實在
- 而甲○案發當天旋即向醫院提出申訴乙節,亦有臺北市社會局109年5月4日北市社婦幼字第1093068323號函所附性騷擾案件再申訴案調查資料(含108年9月25日性騷擾事件申訴書、人事室簡要說明、再申訴調查報告書,見本院卷第79至144頁)、振興醫院109年4月24日振行字第1090002482號函附性騷擾事件申訴書及調查報告書(見本院卷第145至161頁)在卷可按
- 綜此,甲○所受遭被告性騷擾之前揭情節,應堪認定
- (五)
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O:
- 1.
其所辯字無可採
- 被告雖辯稱:可能是我要鬆動甲○薦椎與腰椎中間的筋膜的推動動作去觸碰到甲○的褲頭造成誤會云云,然此為甲○堅詞否認,除證稱不是被告所述之情形外,並就被告如何將其外褲及內褲從褲頭拉起後將手伸入內褲內,由臀部往下觸碰其股溝及外陰部之過程明確指證綦詳(見本院卷第39頁),以甲○指訴被告係「拉開」其外褲及內褲之褲頭,將「手伸入內褲內」並「觸碰」其股溝及外陰部之動作,實與被告所稱「隔著褲子推動動作去觸碰到甲○的褲頭」之動作迥異,甲○當無誤認混淆之虞
- 況依甲○證稱:被告在觸碰我陰部前就已經透過外褲觸碰我的跨下,他根本就是有預謀的,他觸碰完後還是依然觸碰我胸部,甚至還用很壓迫性的方式趴在我身上說對不起,就是很恐怖,根本不是他所說的不小心觸碰等語(見本案卷第189頁),併參諸被告於電話中對甲○指控其「算是一種性的侵害」、「你已經把手直接伸到我褲子裡,我不知道你為何突然會這樣」、「那不是吧不小心,我的褲子是很貼身的,你直接把我的褲子拉起,把手伸進去耶」、「突然觸摸我私處」、「騷擾我的事情」等語,俱無否認之隻字片語,反而急O甲○道歉之情
- 被告雖再以:我事後致電甲○乃係因擔心治療動作讓甲○產生筋骨疼痛不舒服,我未立即否認甲○指控是因為一時錯愕及基於禮讓及同理關懷,想先安撫甲○情緒,絕非代表承認其指控云云,然觀諸其對話內容,被告並未提及O何「筋骨疼痛」之事,已難認其所辯可採
- 且若僅係關懷甲○,僅需表達關心之意,豈需道歉,更無對甲○性騷擾侵害之指控道歉之理
- 而無論是性侵害或性騷擾均屬極為嚴重之指控,遑論係遭病患指控性騷擾之性侵害,甚至可能會影響被告日後能否繼續從事物理之治療之工作,被告對此嚴重指控,若認有誤會、非屬實在,理應立即嚴詞澄清,豈有毫無否認澄清之隻字片語,反而回以「是」、「不好意思」、「抱歉」、「妳有生氣嗎」、「抱歉這樣讓妳生氣」、「我知道」、「我讓妳這樣我自己也覺得,自己也很難過,對,不然我也不會說,我打電話」、「真的很抱歉」、「誠摯的跟妳道歉」而就甲○所指控之性侵害行為一再道歉之理,益徵被告確有對甲○為性騷擾之行為,其所辯字無可採
- 2.
即認甲○之指訴必不可採
- 被告雖又辯稱:甲○的內褲底層、股溝處與外陰部均未檢出男性Y染色體DNA-STR型別,而甲○所著之黑色上衣亦未檢出可疑斑跡云云,並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12月30日刑生字第1080096280號鑑定書為證(見審易卷第147至148頁)
- 惟一般人之DNA不易沾附,DNA是否完整留存於物體上,涉及因素眾多,或因衣物材質不易使DNA沾染、或因多人碰觸或外力導致無法完整留存,均可能造成鑑識單位無法順利採得DNA,是尚難僅以甲○之衣物或身體上未採得被告之DNA之結果,即認甲○之指訴必不可採
- 3.
被告對甲○性騷擾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 被告雖又辯稱:甲○於治療期間有足夠拒絕、抗拒或逃跑之時間與機會,卻無具體明顯的拒絕行為,治療室是人來人往的公開場合,監視器畫面顯示治療期間周遭患者與其他工作人員之行為舉止自然,未見有感覺到簾內有O何騷動情事發生,甲○於結束走出簾子時之神態自若,明顯與遭性騷擾之反應不同云云,然案發前被告先刻意將圍簾拉上,並自內夾緊不留縫隙,有監視器畫面擷圖照片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50之1至50之3頁),則周遭患者與其他工作人員自難目睹知悉,被告所辯,已無可採
- 且依甲○證稱:因為被告第一次從褲子觸摸我陰部時,我認為是不小心的…被告把我褲子拉開要觸摸我時,我驚嚇到,而且他整個壓下來在我耳邊講話,雖然是道歉,但我覺得受到威脅,我很害怕,不知道會對我做什麼,我當時想說快結束了,趕快結束就好等語(見本院卷第40至42、47至48頁),併佐以被告案發當日與甲○之電話中向其表示「妳現在還好嗎,妳的情緒上這樣,因為我覺得是我害到妳這樣子」、「剛其實聽到妳的聲音,情緒,哇,因為我讓妳情緒這樣子我滿自責的」、「妳還是很生氣齁,喂喂喂」而可證甲○確有被害人之負面情緒反應情形,已如前述,則被告此部分所辯,亦與卷內事證不符,要無可採
- (五)綜上所述,被告所辯,無非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而甲○之指述既屬實在,復有相關證據在卷可佐,被告對甲○性騷擾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 二
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按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基於同法第2條第1、2款所列之性騷擾意圖,以乘被害人不及抗拒之違反意願方法,對其為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親吻、擁抱或觸摸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與強制猥褻罪相較,後者乃以其他性主體為洩慾之工具,俾求得行為人自我性慾之滿足,非僅短暫之干擾,乃侵害被害人之性自主權,即妨害被害人性意思形成、決定之自由
- 而前者則意在騷擾觸摸之對象,不以性慾之滿足為必要,係於被害人不及抗拒之際,出其不意乘隙為短暫之觸摸,尚未達於妨害性意思之自由,而僅破壞被害人所享有關於性、性別等,與性有關之寧靜、不受干擾之平和狀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661號判決意旨參照)
- 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
- 被告對甲○為如事實欄所載多次之性騷擾行為,係基於單一接續之性騷擾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接續犯,應論以一罪
- 起訴意旨雖未記載被告第1次將手伸進甲○大腿、臀縫中間隔著褲子觸及甲○之外陰部之行為,然此部份係接續犯,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本院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為醫病關係,竟欠缺尊重女性病患自主權之觀念,竟利用其為甲○進行物理治療之機會,乘甲○不及抗拒之際,觸碰甲○之股溝、外陰部、左胸部,致甲○內心留下難以抹滅之陰影,所為實不可取,及甲○於本院陳述之意見(見本院卷第196頁)
- 且被告犯後毫無反省之意,猶飾詞否認,態度難謂良好
- 兼衡其自陳碩士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與妻、子同住、在醫院擔任物理治療師之工作、每月收入約5、6萬元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197頁),及其前無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乙○○提起公訴,檢察官許梨雯到庭執行職務
- 判例
- 適用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284-1,第一審,公訴,審判
- 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299,第一審,公訴,審判
-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25,罰則
- 刑法,第11條前段,11,總則,法例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41,總則,易刑
- 引用法條
-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25,罰則
- 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2,總則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41,總則,易刑
- 刑法,第11條前段,11,總則,法例
- 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299,第一審,公訴,審判
- 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284-1,第一審,公訴,審判
-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159-5,總則,證據,通則
- 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158-4,總則,證據,通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