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OO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拾包(含外包裝袋拾個,總毛重拾點參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二、又按,數罪併罰之案件,雖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就數 罪所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然此僅屬就數罪之刑,如何定其 應執行者之問題,本於數宣告刑,應有數刑罰權,此項執行方法 之規定,並不能推翻被告所犯係數罪之本質,若其中一罪之刑已 執行完畢,自不因嗣後定其執行刑而影響先前一罪已執行完畢之 事實,謂無累犯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104年度第6次刑事庭會議決 議參照)
查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施用毒品經判刑前科,此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卻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 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犯行,其對前案所受刑之執行欠 缺警惕,遽為本案施用毒品犯行,且其前案與本案之犯罪型態、 犯罪方法均係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之同一罪質,堪認其前案徒刑 之執行難收成效,參酌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應依刑法第 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施用毒品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無視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 竟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犯行,足見其戒絕毒癮之意志不堅,未能體 悟施用毒品對自己、家人造成之傷害及社會之負擔,惟幸其犯後 坦認犯行,足見犯後已具悔意,又施用毒品乃戕害自身健康,尚 未直接危害他人,反社會性不高,但仍具有潛在危害性,所為仍 值非難,併酌以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O中肄業 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參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四、扣案之透明結晶10包(總毛重10.32公克),經指定鑑驗2包,送 驗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分別 為0.6600公克、0.6834公克),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8年3月7日草療 鑑字第1080200465號鑑驗書1份在卷可參,均應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 (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因已沾染毒品而無可析離,自應與毒品 同視,併予沒收銷燬)
五、末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所謂「供出毒品來源,因 而破獲者」,係指具體提供毒品來源之資訊,諸如前手之姓名、 年籍、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等,使調查或偵查犯罪之 公務員因而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破獲者而言(最高法院99年度台 上字第4392號判決要旨參照)
查被告為警O獲後,雖於警詢時供陳其毒品來源是綽號「O明智」之 人,惟被告並未提供上開綽號「O明智」之年籍、聯絡電話等資 料供檢、警追查,是被告就指認上手綽號「O明智」部分,尚無主 動供出毒品之來源,促使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知悉而對之發 動調查或偵查,並據以破獲之情形,自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 條第1項之適用,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 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 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刑法,第47條第1項,47,總則,累犯
最高法院104年度第6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392號判決要旨參照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449,簡易程序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449,簡易程序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454,簡易程序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450,簡易程序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10,A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18,A
刑法,第11條,11,總則,法例
刑法,第47條第1項,47,總則,累犯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41,總則,易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18,A 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17,A 2
刑法,第47條第1項,47,總則,累犯 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2,A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10,A 1
刑法,第51條,51,總則,數罪併罰 1
刑法,第50條,50,總則,數罪併罰 1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41,總則,易刑 1
刑法,第11條,11,總則,法例 1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454,簡易程序 1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450,簡易程序 1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449,簡易程序 1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449,簡易程序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