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OO無罪
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 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不利於 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 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係直接 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 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 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之懷疑存在,無從使事 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 例意旨可資參照)
況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亦有明定,是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 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 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 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 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 參照)
因認被告所為係與另案被告李魁洪共同涉犯刑法第349條第1 項之贓物罪嫌及同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 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況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亦有明定,是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 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 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 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 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 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有刑法第349條第1項及第201條 第1項之贓物罪嫌及偽造有價證券罪嫌,無非係以共同被告李魁 洪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系爭支票影本18紙、被害人OO天於 警詢之證述、遺失票據申報書等為其主要論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301,第一審,公訴,審判
刑法,第349條第1項,349,贓物罪
刑法,第201條第1項,201,偽造有價證券罪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154,總則,證據,通則
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301,第一審,公訴,審判
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161,總則,證據,通則
刑法,第349條第1項,349,贓物罪
刑法,第201條第1項,201,偽造有價證券罪
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301,第一審,公訴,審判